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亨利勒顿红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商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56324号“布朗康田城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52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000010788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于2025年9月6日发布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中。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