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卫城
申请人因第8791709号“法兰琳卡 FRAN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6447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2、品牌官方网站;3、明星代言宣传图及合同;4、其他宣传使用证据;5、综艺节目冠名截图;6、品牌荣誉;7、判决书;8、部分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201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为申请人所获荣誉、判决书,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的证据2品牌官方网站,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8为明星代言宣传图及合同、其他宣传使用证据、综艺节目冠名截图、品牌荣誉、部分销售发票,上述证据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全部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