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VORTEX 16411696

阅读:20381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庇护翼公司(外文名义:SHELTERED WING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04658号《关于第16411696号“VORTEX”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庇护翼公司(外文名义:SHELTERED WING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04658号《关于第16411696号“VORTEX”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0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望远镜、来福探测仪、来福枪瞄准器、单筒望远镜、测距仪、步枪瞄准器、双筒望远镜”。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来福探测仪”、“测距仪”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法院判决认为:

  一、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网站及主要内容中译文;2.被申请人公司的商业简称“VORTEX OPTICS”在公司登记部 门进行登记的证明;3.第16411696号、第 22706724 号 VORTEX 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截屏;4.上海海关洋山海关2021年6月21日签发的《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及被申请人委托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提交给洋山海关确认被扣900个民用瞄准镜为被申请人授权生产、出品产品的确认函;5.中国深圳湾海关于2020年10月21日签发的深圳关知确字(2020)0083号《确认知识产权状态通知书》及被申请人委托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提交给深圳湾海关确认被扣VORTEX背带为被申请人授权生产、出品产品的确认函;6.珠海市香洲区法院(2016)粤0402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7.被申请人委托深圳市爱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爱邦公司)生产VORTEX牌步枪瞄准镜、激光测距仪等商业交易文件;8.被申请人委托江苏缪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VORTEX牌步枪瞄准镜等商业交易文件;9.被申请人委托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VORTEX 牌探测镜等商品的商业交易文件;10.被申请人委托中山市徕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生产VORTEX牌三脚架等商品的商业交易文件;11.被申请人2022年产品目录册;12.被申请人第57928126号和第66787098号商标档案;13.申请人名下 2598 件商标列表;14.(2024)深证字第44711号公证书2021年5月19日至9月7日之间关于研发测距仪的沟通邮件;15.(2024)深证字第44713号公证书:2021年6月28日关于激光测距仪包装盒设计的沟通邮件;16.(2024)深证字第 44715 号公证书: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给爱邦公司发送第41936号订单的邮件;17.(2024)深证字第44712号公证书:2021年8月4日爱邦公司给被申请人发送第41936号订单产品的UPS国际快递单的邮件;18.2020年11月26日,由深圳市博瑞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函;19.(2024)深证字第44717号公证书:2020年12月9日,爱邦公司将证据18检测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申请人;20. 2021年5月6日由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和鉴定报告书以及送检产品高清照片;21.爱邦公司的情况说明函;22.威睿晶科公司的情况说明函;23.(2024)深证字第44714号公证书:2021年6月3日爱邦公司给被申请人发送 42123 号订单的的邮件;24.(2024)深证字第44710号公证书:2022年1月7日爱邦公司给被申请人发送42123号订单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的 邮件;25.2021年生产的VORTEX激光测距仪、包装盒、吊牌、使 用手册实物照片;26.2021年生产的VORTEX激光测距仪、包装盒、吊牌、使用手册实物;27.出口报送单;28.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截屏;29.第57928126号、第66787098号 VORTEX 商标档案、注册证及公告;30.被申请人第16411696号、第22706724号商标档案。

  二、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在“来福探测仪;测距仪”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VORTEX OPTICS”为其商号简称;证据7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爱邦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证据14-2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爱邦公司在复审期间内于中国生产了VORTEX测距仪并出口到美国;证据27出口报送单载明了复审商标“VORTEX”及商品名称“激光测距仪”,生产销售单位及境内发货人为爱邦公司,境外收货人为VORTEX OPTICS(即本案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委托爱邦公司生产“VORTEX”测距仪并出口到美国。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测距仪”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来福探测仪”与“测距仪”属于类似商品,亦应一并维持注册。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本院采纳了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来福探测仪;测距仪”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VORTEX 164116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9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