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05289号“K KENVUE REALIZE THE EXTRAORDINARY POWER OF EVERYDAY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01174号“K”商标、第41323258号图形商标、第11806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KENVUE”等作为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的商标、商号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资料、宣传资料、商品销售资料、其他商标资料及有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