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玖石智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71181号“方维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0049号“方维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已经受理并在审理中,且本案的引证商标注册人“北京方维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商标主体也并未提出转让申请,因此,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方维”,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虽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另,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经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方维”为我国烈士姓名,其用作商标有损烈士荣誉,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