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神树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2991号“硅素冰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99632号“硅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将其使用,难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产品的原料、成分相关联,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硅素”,将其使用在指定的佐餐饮用水、苏打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