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607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760735

阅读:122425 2025-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0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452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57231号“PB STUDLO”商标(以下…

  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0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452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57231号“PB STUD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57326号“PB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966928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23854号“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共存。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且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且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以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复审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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