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327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232700

阅读:123834 2025-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朗信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2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4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

  申请人:朗信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32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4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申请审理阶段。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医疗器械和仪器; 电热敷布(外科); 缝合材料; 牙科设备和仪器; 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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