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博科莱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6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经过特殊字体设计,非普通印刷字体,不具有不良影响。与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相同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文字为外文标识,含义超出公众的认知水平,含义不为中国消费者所知。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与瓶身的图形部分整体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