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9761号“笃行致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2360号“笃信致远建筑DUXIN ZHIYUAN ARCHITEC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