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777152号“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G1777152

阅读:113770 2025-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152号第7、12类“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

  申请人: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152号第7、12类“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第1645672号商标、第1645673号商标、第1661658号商标、第11317236号商标、第11317367号商标、第11317464号商标、第240699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397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7620H号商标、第12类第197916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引证商标一至七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人已提交商品限定,与引证商标八、九不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递交的商品限定申请书及摘译、引证商标十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为“农业、工业和商业机器的动力传动装置,包括齿轮箱、齿轮传动装置、动力传动线和动力传动系统;挖掘用动力螺旋钻传动装置;圆盘割草机箱,包括圆盘割草机性质的动力割草机用齿轮箱,以及传动轴;转台;农业、工业和商业用机器的齿轮箱、齿轮传动装置和齿轮传动线及其结构部件,即可卸齿轮和传动线耦合器;农业和工业设备用行星传动齿轮箱;拖拉机传动线;作为农业、工业和商业机器结构部件的机械和电动驱动线;传动系统用齿轮和齿轮箱;低速高扭矩轨道电机;齿轮电机;弹簧式压力释放制动器;行星传动系统;直角传动系统;农业、工业和商业机器用液压传动系统”。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经核准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关于第7类: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转台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用于计量应用的通用夹具和夹紧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工业和商业机器的动力传动装置,包括齿轮箱、齿轮传动装置、动力传动线和动力传动系统”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第12类:由查明事实3知,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转台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777152号“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MNI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G17771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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