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9964号“360AI搜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40199号商标、第9701043号商标、第6710888号商标、第43416144号商标、第6196241号商标、第9474247号商标、第739619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复审决定认定申请人“360”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与京东公司包含“360buy.com”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本案案情与在先案例案情完全相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申请人介绍;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在主流搜索引擎必应、百度中分别检索“360buy”、“360”出现的界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数字“36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