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影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6430号“ME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105507号“MEDIN 1”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6854643号“MED-INN及图”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