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11419号“Q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145109号“OAX”商标、第42187416号“骑士音响 QAXELECTTIC”商标、第9244838号“QAX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扬声器音箱; 振动膜(音响); 扩音器; 声音传送装置; 扬声器喇叭; 重低音音箱”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扩音器; 声音传送器具; 扩音器喇叭”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