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9376号“netmarble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2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netmarble store”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