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东利多控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45836号“寸屋拉面 ZUN ZUNDO-YA RAMEN ZUND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指定商品“加工过的海鲜;炸鱼条”上的注册申请,与第22328031号、第22328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网络搜索结果、宣传报道、网络评价、类似情况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海鲜;炸鱼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拉面”“RAME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