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咸恒食尚供应链管理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真珍
申请人因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20812156号“咸恒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34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咸恒食尚供应链管理服务(保定)有限公司提供的京东店铺及后台销售订单截图、报道截图、店铺照片截图、公众号截图、微信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5月21日至2024年0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经公证的京麦网页截图及订单证据;2、相关网页照片;3、店面照片;4、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电子形式):5、经公证的京麦网页截图及订单证据;6、相关网页照片;7、店铺及实体店照片、微信聊天记录;8、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所显示内容仅能证明申请人开设有咸恒堂店铺,实际销售相关软饮料等商品,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