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嘉河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省爱普特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67442号“墨尔根MOERG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38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长春嘉河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指定的商品上连续不断的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无法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