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94888号“BB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B LAB 81094888

阅读:120568 2025-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苾莱宝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4888号“BB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7116号“BB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4]第0000221195号无效宣告裁定…

  申请人:株式会社苾莱宝

  委托代理人: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4888号“BB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7116号“BB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4]第000022119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自无效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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