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特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6602号“SAT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95536号商标、第15477027号商标、国际第72588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