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877234号“丰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丰源 83877234

阅读:122902 2025-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宿迁君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77234号“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459号“丰源”商标、第80661509号“丰源盛世”商标、第27173239号“豫丰源…

  申请人:宿迁君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77234号“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459号“丰源”商标、第80661509号“丰源盛世”商标、第27173239号“豫丰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商标权利保护的延伸,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宣传、推广、使用申请商标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礼品包装用纸制蝴蝶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丰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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