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TOMIC AUSTRIA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3316号“J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852081号“JTG”商标、第36228489号“锦泰昌 JTC”商标、第4007152号“津旅 JT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放弃在“组织、安排和进行导游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安排和进行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安排和进行导游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