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96991号“AI口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完全具备区分商品的来源,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7823号“口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