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多马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绿狮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19642号“PLIX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7226号图形商标、第1127700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电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车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