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知心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41022号“知心红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5684号“知心”商标、第32568194号“知心社区”商标、第29078040号“知心管家”商标、第49736927号“知芯”商标、第76089086号“知心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宣传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和诚信度,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五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