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市刚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市罗派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7055642号“格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064582号“格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35503号“刚玉格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刚玉”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亦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展示视频;
2、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3、引证商标用于墙体广告的合同及实景照片;
4、CCTV-7上的推广宣传;
5、开展爱心活动的报道与宣传;
6、第十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现场签约照片;
7、销售合同及发票;
8、各地经销商资料及合影;
9、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其申请注册,没有任何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在先裁定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砂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广告宣传视频等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荣誉证书、发票等部分未显示商标或未显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墙体广告的合同未提交发票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砂浆; 水泥”等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格能”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