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尊严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5795056号“小象日记 XIAOXIANGRI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71210号“红色小象”商标、第21274284号“红色小象”商标、第22030852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商标、第8643306号“红色小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权利及引证商标授权使用情况;申请人品牌发展介绍及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推广资料;销售资料;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名下商标出售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家具罩;钱包(钱夹);皮绳;书包;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系狗皮带;马鞍扣栓;手杖;登山杖”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宠物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罩;钱包(钱夹);书包;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系狗皮带;马鞍扣栓;手杖;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裘皮;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宠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皮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皮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