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津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75562203号“Xun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2464971号“CHOO”商标、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JIMMY CHOO”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商标注册情况、产品图片、门店信息、宣传册、合同、发票、销售情况、活动照片、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申请注册,并于2024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首饰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