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89680号“红艳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红艳艳 68489680

阅读:72379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爱华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宣州区红艳艳旋转火锅店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68489680号“红艳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备一定知名度的“红艳艳农家菜馆”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

  申请人:周爱华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宣州区红艳艳旋转火锅店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68489680号“红艳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备一定知名度的“红艳艳农家菜馆”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80566507号“红艳艳农家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于2024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并不享有已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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