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83035号“AX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XB 49283035

阅读:96102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盛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3日对第49283035号“AX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ABB”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

  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盛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3日对第49283035号“AX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ABB”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ABB”系列商标曾获得过司法机关多次保护,此外,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13568号“ABB”商标曾在异议复审案件和异议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81685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0282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0284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意图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百度百科关于ABB集团及ABB(中国)有限公司的介绍;

  3.ABB集团在中国部分投资、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4.《ABB在中国》企业宣传册、关联企业的宣传介绍、产品介绍推广资料、企业刊物;

  5.相关新闻报道;

  6.2012-2024年ABB集团在《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排名、2005-2012年《电气时代》杂志上刊登的《中国电气工业100强分析报告》;

  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判决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争议商标“AXB”成功注册后,被申请人已在所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持续使用了该商标。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以公司实际业务出发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无抄袭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混淆。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执照;2.公司网站截图;3.“AXB”商标的软件著作权证书;4.企业使用“AXB”商标的代理授权书、产品照片及合同;5.企业的荣誉资质;6.“AXB”品牌的产品检测报告;7.类似的已注册商标信息;8.带有“AXB”型号品牌的合同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AXB"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13568号“A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曾于2014年在第9类“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是对申请人及其“ABB”商标知名度和商誉的攀附,从而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天津国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衡量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测量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AXB”与引证商标一至三“ABB”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高频仪器;电解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分析、显示、信号、检验用具及仪器,包括上述产品的部件;调制解调器;测量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或具有较密切关联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ABB”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9283035号“AX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XB 49283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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