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梦唐轩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43204097号“米姿缇MIZI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401008号“米休缇”商标、第36565814号“米曼缇”商标、第37137895号“米休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报道、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
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米姿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米休缇”、“米曼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