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1169号“VF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FC 7591169

阅读:108267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尔发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91169号“VF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40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爱尔发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91169号“VF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40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手册、产品视频截图、产品图片、电厂5月份真空接触器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5月06日至2024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熔断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手册电子版;2、宣传手册纸质版部分照片;3、天眼查中外观专利信息;4、宣传视频截图;5、VFC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产品介绍;6、VFC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产品说明书;7、VFC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产品检测报告;8、VFC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产品照片(标注生产日期);9、2021-2024年VFC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相关的销售合同及发票;10、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动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动调节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中部分合同有发票与之对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显示其向其他主体销售了“真空接触器-熔断器组合电器”产品,且体现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亦提交了产品介绍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熔断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设备”等其余商品与“熔断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动调节设备”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591169号“VF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FC 75911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0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