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18488号“PICAS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CASSO 62118488

阅读:112796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妮•帕洛玛•鲁伊斯-毕加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62118488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ablo Picasso(巴勃罗…

  申请人:安妮•帕洛玛•鲁伊斯-毕加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62118488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是西班牙画家、雕塑家,是现代艺术的创始人,西方现代派绘画的主要代表,20世纪最伟大的艺术天才之一,常被简称为Picasso(毕加索)。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的名字及简称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广为人知的简称Picasso(毕加索)完全相同。虽然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已经去世,但其姓名至今仍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的女儿(即本案的申请人)享有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的姓名相关的财产性利益。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的遗产没有分割,目前由九个继承人共有,这九个人共同组成毕加索多人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依据九个继承人出具的证明书,申请人被委任为毕加索多人共有财产的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作为与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无关的其他主体,未经授权擅自将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广为人知的简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会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极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被申请人还将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广为人知的简称用作其商号,妄图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其与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之间有关联关系,这本身是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Pablo Picasso(巴勃罗•毕加索)先生简介;互联网媒体关于Picasso(毕加索)排名的介绍和报道;网络搜索结果;国图搜索结果;国图报告;在先案例;毕加索继承人出具的证明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毕加索”、“Picasso”系列商标具有长期广泛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秩序和相关消费群体,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本不是欺骗性恶意注册,且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已经由人民法院多次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著名画家毕加索于1973年4月8日已经去世,能够主张该姓名权的主体已经灭失。“毕加索Picasso”是一个外国的普通姓氏,本身也不是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全名,任何人包括毕加索的任何一位后人都根本不能独立继承或垄断毕加索这一姓氏。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案件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产品生产、销售相关证据;宣传材料;商城开设专卖店的合约资料和店铺照片资料;展会资料;例证商标的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获奖荣誉;在先案例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案例;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2118488号“PICAS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CASSO 621184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0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