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沫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尔科扎提·巴拉提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60659536号“FARMASI Z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FARMACY/法沫溪”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973234号“FARMACY”商标、第39966505号“FARMACY”商标、第59939236号“FARMACY”商标、第16913917号“法沫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反复申请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FARMACY”的百度百科介绍、品牌手册;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页面;申请人与经销商签署的授权书及经销商信息;申请人网络销售页面;宣传推广情况;被申请人名下成都橙子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抖音页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洗面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FARMASI ZEE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FARMACY”、“法沫溪”在文字构成或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