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牟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飞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57389285号“农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被申请人付飞在2021-2024年期间,申请35枚商标,这些商标涵盖了颜料油漆、日化用品、医药及广告等类别,已超出了正常企业所应具备的生产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悦农机械”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成功前就已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及包装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三十五枚商标,标识各有不同,涉及多个商品类别。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