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42838号“CIP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IPAD 57342838

阅读:91495 2025-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豹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57342838号“CIP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IPAD”是申请人2010年发布的一款平板电脑,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豹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57342838号“CIP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IPAD”是申请人2010年发布的一款平板电脑,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514383号“I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及“IPAD”在先知名品牌的良好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商标注册行政资源。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相关报道;申请人的行业排名、产品排名指标材料;申请人各年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的数据统计摘页材料;申请人的零售店列表材料;电商平台的网页截图;申请人“IPAD”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相关裁定;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3月7日第1830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CIPAD”与引证商标“IPAD”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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