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 67303768

阅读:89460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敏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7303768号“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敏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7303768号“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香菇;鲜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3625号、第3528828号、第52006151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未加工的林业产品;饲料;新鲜蔬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03768号“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粤旺 粤旺优品及图 673037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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