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延香
异议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延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549137号“造想贵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造想贵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第11939705号“新贵台”、第38191700号“贵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汽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49137号“造想贵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