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闻植强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闻植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273822号“MEIRID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IRID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洗衣机;清洁用吸尘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3570号“M及图”商标、第27258126号、第9053118号“MIDEA及图”商标、第25485828号、第15713571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食品工业用磨浆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M》及《MIDEA》作品细节设计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73822号“MEIRID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