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622536号“线上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线上空间 83622536

阅读:96314 2025-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线上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22536号“线上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申请人:深圳市线上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22536号“线上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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