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元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知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78643号“元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0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过期,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11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