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大国医道养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5384号“天文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8468987号“天汇文星”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申请人:河北大国医道养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5384号“天文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8468987号“天汇文星”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