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37410号“骆驼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82302721号商标、第81566618号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的第3477203号商标、第3515856号商标、第82627468号商标、第79761767号商标、第4026346号商标、第17837599号商标、第28590345号商标、第11564675号商标、第40915625号商标、第31632855号商标、第12429506号商标、第4590702号商标、第59594276号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