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妆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建军
委托代理人:广州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27426317号“韩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经营的公司摹仿多个化妆品品牌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韩后HANHOO”品牌所获荣誉;2、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商会推荐函;3、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4、“韩后HANHOO”商标所涉部分产品图;5、品牌代言人形象图片及合同;6、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发布照片及部分冠名电视栏目资料;7、媒体报道;8、被申请人董监高任职信息;9、广州市白云区韩后日用品厂工商登记信息、广州市韩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深圳市龙华区韩后日用品商行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黄建军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名下商标列表;10、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都是经过深思熟虑,“韩后”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商标,并早已注册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存在主观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均是正当途径申请。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授权人许可证及执照;2、包装合同、代加工委托书;3、检验报告、经销协议;4、授权书;5、产品包装;6、广告视频及图片、托运单及物流单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止痒水;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无菌敷料;驱昆虫剂;驱虫用香;医用眼罩;晒黑用药;医用泥浆;医用营养食物;厕所除臭剂;清凉油;抗菌剂;治头皮屑药剂;皮肤病用医药制剂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21件商标,其中17件为“韩后”系列商标,包括“韩后中草药”、“韩后医美”、“韩后慕斯”、“韩后药物”、“韩后”等。被申请人名下第27560601号“韩后”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因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以及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独创性较高的“韩后”已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韩后”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21件商标,其中17件为“韩后”系列商标,包括“韩后中草药”、“韩后医美”、“韩后慕斯”、“韩后药物”、“韩后”等。另,被申请人名下第27560601号“韩后”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因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以及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虽被申请人主张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并提交了证据佐证,但无效宣告制度在适用对象上针对商标注册本身即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当注册的事后纠正,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改变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不正当性。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