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78167号“美菜农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菜农事 33678167

阅读:102437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胜君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33678167号“美菜农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菜”品牌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享有极高的知名…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胜君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1日对第33678167号“美菜农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菜”品牌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00603号“云杉美菜”商标、第27880156号“美美菜”商标、第30893959A号“MEICAI”商标、第18742388号“美菜”商标、第25416486号“美菜萃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具有借助申请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扰乱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美菜品牌介绍;

  2、美菜SOS精准扶贫白皮书及部分所获公益奖项;

  3、申请人及其品牌部分所获荣誉;

  4、美菜网跻身进独角兽的媒体报道及榜单;

  5、部分实际使用图片;

  6、部分合作合同;

  7、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8、部分相关报道;

  9、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美菜”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创,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从事农产品经营多年,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要从公司经营方向考虑,不存在借助申请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争议商标无欺骗性,没有不良影响,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存在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厂房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猪油”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冷冻水果;冬菇”等商品、第29类“食用油;食用果冻”商品、第29类“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第5类“婴儿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注册人名称经核准由被申请人变更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猪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果冻”商品、“婴儿奶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牛奶;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猪油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牛奶;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猪油”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水果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美菜”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牛奶;食用油脂;食用油;果冻;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猪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水果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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