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各布•伊纳亚特•迈耶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楚鹏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6027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明显是在知悉申请人及其街头服饰品牌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品牌等。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信息;
2、申请人成立的公司登记文件及翻译;
3、申请人在美国进行部分美术作品登记的证书及其翻译;
4、申请人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及产品细节;
5、申请人的社交媒体账号信息;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他人品牌情况;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6月13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78439506号图形商标、第76826702号“Project Capri”商标、第76822550号图形商标、第76407557号“divin by divin”商标、第75995379号“ECOSYS.LA”商标、第78389833号“HELLSTAR”等多件与国外设计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其所主张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