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柱鹏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69249817号“LOLAQA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摹仿好太太、TOTO、高仪等知名卫浴、家居品牌注册数十件近似商标,其中大量商标被驳回后仍继续重复摹仿行为,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注册使用在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不正当利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ARROW”、“箭牌”商标及申请人与关联公司所获荣誉情况;2.“ARROW箭牌”新闻报道;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箭牌”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5.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及保护记录;6.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发布照片;7.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及产品照片;8.在先裁决文书;9.相关企业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及相关商标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7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第11类水管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08年3月,我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申请人“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驰字[2008]第7号)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70件商标,包括“赛箭”、“琶小米”、“德匞吉博力”、“京厕京造”、“汉匞科勒”、“叶欧派”、“京素好太太”、“智能小户九牧王JWAUUOE”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LOLAQAR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ARROW”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LOLAQARA”与引证商标一“ARROW”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使用争议商标的相关证据,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商标相近似的“赛箭”、“琶小米”、“德匞吉博力”、“京厕京造”、“汉匞科勒”、“叶欧派”、“京素好太太”、“智能小户九牧王 JWAUUOE”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