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三好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1335412号“代野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488233号“城野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城野医生”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构成使用在护肤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城野医生系列产品介绍和销售页面;宣传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文献打印件清单及相应文献复印件;相关裁定书;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未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所提交证据主要涉及第3类化妆品商品,未能证明在第5类商品上的使用。引证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城野”“代野”相关释义及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品牌排名情况;异议决定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6月21日第1892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0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代野医生”与引证商标“城野医生”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卫生消毒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城野医生”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