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57074335号“毛涂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申请人核心品牌“小糊涂仙”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商标、第4154843号“小糊涂仙XIAO HU TU XIAN”商标、第17893683号“小糊涂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小糊涂仙”是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现有84枚商标,商标名称毫无规律可循,被申请人明显不能将其名下商标悉数投入使用,且名下多数商标正在商标买卖网站上售卖,其申请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获利的恶意。被申请人摹仿知名品牌的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选误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材料;4.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荣誉材料;5.“小糊涂仙”系列产品图片、产品设计合同;6.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视频、报刊杂志报道等宣传材料;7.经销合同及发票、线上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等销售材料;8.品牌及产品荣誉材料;9.维权、受保护记录;10.相关在先案例、裁决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摹仿他人品牌介绍;12.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清酒;烧酒;黄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毛涂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汉字“小糊涂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小糊涂仙”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毛涂仙”与申请人字号“小糊涂仙”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易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