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泉市盛和刀剑有限公司(共有人:毛少荣)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9日对第21194903号“宇智波佐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火影忍者》漫画已经在中国出版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中的角色名称“宇智波佐助”是作者虚构和独创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完全抄袭了该角色名称,难为巧合。二、被申请人及其共有人名下有多件抄袭其他漫画角色名称或作品名称的商标,且部分商标被异议或者无效,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部分复印件):申请人的发展历程和出版的部分漫画列表;百度百科关于漫画《火影忍者NARUTO》以及其角色宇智波佐助的介绍、历史编辑记录;作者岸本齐史先生与申请人签订的《海外销售的授权协议书》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和各电视媒体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中文摘译以及各电视媒体和皮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化许可协议》及中文摘译;申请人在日本、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火影忍者NARUTO》漫画;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出具的证明;2002年在中国大陆发行的照片;产品销售情况和报道;相关周边商品的照片;宇智波佐助相关的各类商品化案例;申请人在中国参加各种活动、座谈、讨论等的报道;其他保护虚拟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裁定;被申请人和其他自然人共同抢注的部分商标的不予核准决定;被申请人的网站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共有人:毛少荣)于2016年09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01月13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共有人毛少荣分别或共同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命运长夜石中”“云雀恭弥”“阐释者桐人”“艾露莎红樱”“卧龙剑”“寒冰剑”“刀锋战士”等众多与他人漫画作品及角色名称、游戏装备牌或电影名称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汉字“宇智波佐助”是申请人漫画作品的角色名称,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共有人毛少荣分别或共同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多数与他人漫画作品及角色名称、游戏装备牌或电影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共有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共有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